济南金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清算
公告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25日作出(2025)鲁0113清申1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济南金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5年7月31日作出(2025)鲁0113强清195号决定书,指定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济南金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
请济南金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1237号303室;联系人:陶先生,电话:18660775607;孙先生,电话:15194178510]。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清算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济南金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济南金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济南金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
公 开 人:济南金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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